【咪】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第9條第1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股東,除符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八條資格條件或有同標準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外,每一股東與其關係人及股東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二十五。」 4億元的25%為1億元(=4億元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