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下列何種行為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應處以罰鍰?
(A)證券交易所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未切實遵行
(B)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對於職務上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C)會計師或律師於查核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之契約、報告書為不實之簽證
(D)證券商對主管機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逾期不提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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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ypress Chou】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178-1 條證券商、第十...

蝸牛散步】評論

(A)證券交易法第 177 條違反第三十四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五十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四十條、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或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準用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第 165 條證券交易所及其會員,或與證券交易所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證券經紀商,對監理人員本於法令所為之指示,應切實遵行。(B)證券交易法第 172 條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