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蝸牛散步】評論
證券交易法第 143 條有價證券上市費用,應於上市契約中訂定;其費率由證券交易所申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第四條發行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境外基金機構之總代理人、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指數投資證券發行人、外國發行人、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列上市費標準,於初次上市時及以後每年開始一個月內,向證券交易所繳付有價證券上市費。認購(售)權證發行人於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所上市費費率標準,於上市時向證券交易所繳付認購(售)權證上市費。前二項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應作為上市契約之一部份,日後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費率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