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對於注意股票之異常情形有嚴重影響市場交易者,證交所可處以下列何項措施?
(A)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
(B)限制各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金額
(C)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
(D)選項ABC皆可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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蝸牛散步】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民國 110 年 07 月 26 日)第六條有價證券經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發布處置,其處置原因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情事,或於處置期間再依上開第六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經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九款、第十款、第十一款、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發布交易資訊,並分析有異常情事者;或本公司認為有價證券之交易異常有嚴重影響市場交割安全之虞時,或有其他維護市場秩序及交易安全之必要情形,經提報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得採取下列處置措施:一、依第二項或第三項辦理,但必要時得調整如下:    (一)該有價證券以人工管制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時間。    (二)投資人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時預收一定比例或全部買進價金或賣出證券或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    (三)該有價證券處置期間。二、各證券商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總公司不得超過新臺幣六千萬元,每一分支機構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必要時得視該有價證券交易狀況、市值或發行公司資本額調整各證券商總分公司每日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之申報金額。但信用交易了結或違約專戶、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專戶或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不含帳號編碼前三碼為「九二九」帳戶)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三、通知各證券商於買賣交易異常之有價證券時,增繳交割結算基金。四、暫停該有價證券融資融券交易。但信用交易了結,不在此限。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該有價證券一定期間之買賣。六、其他處置。前項第二款之處置措施,亦得由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金特別管理委員會決議證券商申報買進或賣出該有價證券金額及其處置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