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 6 條之有價證券之金額未達新臺幣多少時,得不受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四章(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範?
(A)5,000 萬元
(B)3,000 萬元
(C)2,000 萬元
(D)1,0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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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shley】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

李承謙】評論

信託業辦理信託業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向本會申請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另有規定外,其運用之規範應依第四章規定辦理。前項所稱一定條件,指信託業單獨管理運用或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財產涉及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之有價證券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