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第六條 投顧事業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不論 係以自行製播、接受媒體連線或現場訪問、 call in節目或以其他形式 進行,除應符合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有關業務 人員之資格條件外,並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藉卜筮或怪力亂神等方式,為投資人作投資分析。十二、涉有個別有價證券未來價位研判預測。十三、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 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 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十四、於前款所定時間外,在廣播或電視媒體,未列合理研判分析依據 ,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產業或公司財務、業務資訊提供 分析意見,或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十五、於公開場所或廣播、電視以外之傳播媒體,對不特定人未列合理 研判分析依據對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二十三、提供贈品或其他利益以招攬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