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ypress Chou】評論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上市契約生效後,應依前條規定辦理公開銷售,如果所申請上市之股票未於本公司函知之日起算三個月內上市買賣者,應撤銷該上市契約,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其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長三個月,且以一次為限,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