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珍】評論
公民投票法 980617第三十七條 (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事項 )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地方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前項委員會委員,應包括學者專家及當地各級民意代表,其組織及審議程序,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擬訂,送議會備查。
【YEN】評論
公投法§37
【Jino Jhu(107普】評論
107年1月3日修正之公民投票法已經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