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hih-Han Huan】評論
甲的屋頂破掉,乙以自己名義請工匠修理:管理人乙在主觀上知道:自己管理別人事物客觀上:以有利於本人的方式為之172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 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屬於適法無因管理176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A.乙可以向甲請求返還修理的費用B.錯~得以C.適法無因管理無侵權可言D...有誰知道基於什麼理由不能請求報酬OR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