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有下列何種情形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以裁定駁回一造辯論判決之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
(A)不到場之當事人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無理由不到場者
(B)到場之當事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
(C)當事人之不到場,非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
(D)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已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67073
統計:A(14),B(93),C(15),D(19),E(0)

用户評論

【用戶】a178885886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53 條 (裁定駁回一造辯論判決之情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並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二、當事人之不到場,可認為係因天災或其他正當理由。三、到場之當事人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不能為必要之證明。四、到場之當事人所提出之聲明、事實或證據,未於相當時期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