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妃】評論
第 22 條 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第 62 條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第 64 條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