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僱用人依「非可歸責於船員之事由」而終止僱傭契約時,除非經船員同意在原僱用人所屬船舶間調動外,依船員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按月給付報酬者,加給平均薪資三個月。此文中之「平均薪資」其意為何?
(A)指在船最後三個月薪津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
(B)指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
(C)指在船最後三個月薪津總額除以三所得之數額,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津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D)指在船最後三個月薪資總額除以三所得之總數,工作未滿三個月者,以工作期間所得薪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乘以三十所得之數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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