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判決之理由確實不當,縱因其他理由認為判決正當者,仍應以上訴為有理由
(B)在第一審所為之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不生效力
(C)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之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仍得於第二審提出
(D)於第二審為訴之追加或變更,若不甚礙他造當事人防禦及訴訟終結時,不須他造同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92333
統計:A(31),B(12),C(547),D(23),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第二審上訴

用户評論

【用戶】Denny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第 255 條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被告同意者。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

【用戶】Jen Chin Chen

【年級】小三下

【評論內容】第 447 條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17 關於民事訴訟通常程序的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不得捨棄上訴權 (B)上訴狀,應向原第一審法院提出 (C)當事人得於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D)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而裁定駁回上訴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103 年 - 103年原民五等-民事訴訟法大意#19369答案:A難度:簡單9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第一審所為的訴訟行為,於第二審亦有效力 (B)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後二十日的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法定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 (D)第二審法院不得以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公職◆民事訴訟法- 102 年 - 1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