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Kevin Li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 第 7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機關、機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者。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者。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 (市) 居住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者。四、銓敘時發現姓名完全相同,經銓敘機關通知者。五、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者。六、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
【用戶】sarah0130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修正第 9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名:一、同時在一公民營事業機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服務或肄業,姓名完全相同。二、與三親等以內直系尊親屬名字完全相同。三、同時在一直轄市、縣(市)設立戶籍六個月以上,姓名完全相同。四、與經通緝有案之人犯姓名完全相同。五、被認領、撤銷認領、被收養、撤銷收養或終止收養。六、字義粗俗不雅、音譯過長或有特殊原因。依前項第六款申請改名,以三次為限。但未成年人第二次改名,應於成年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