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 12 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一、經通緝或羈押者。二、受宣告強制工作或交付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或易科罰金之宣告者。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
【用戶】Juju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姓名條例第15條(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禁止條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 一、經通緝或羈押。 二、受宣告強制工作之裁判確定。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不得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之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滿三年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