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下列何者不構成竊盜罪的加重事由?
(A)二人共同犯之者
(B)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C)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D)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2428
統計:A(176),B(6),C(17),D(28),E(0)

用户評論

212313】評論

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