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i-Hsin Hsieh】評論
消極人權(第一代人權):個人要求國家不作為、不干涉,使人民有自主空間之權利。ex:憲法中的秘密通訊自由、居住遷徙自由等自由權皆是。積極人權(第二代人權):要求國家積極有所作為、給予,力求社會平等,使人民在經濟、社會、文化生活等能充分發展。ex:憲法中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等皆是。
【劉沛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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