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Irene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五條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享有並得行使下列權利:一.探勘、開發、養護、管理海床上覆水域、海床及其底土之生物或非生物資源之主權權力。二.人工島嶼、設施或結構之建造、使用、改善或拆除之管轄權。三.海洋科學研究之管轄四.海洋環境保護之管轄權。五.其他依國際法得合理行使之權利。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享有並得行使海水、海流、風力所產生之能源或其他活動之主權權利。中華民國在其大陸礁層享有並得鋪設、維護或變更海底電纜或管線之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