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法院為職司審判之機關,依法院組織法第 2 條規定:「法院審判民事、刑事及其他法律規定訴訟案件,並依法管轄非訟事件。」試由「狹義、廣義的司法」來說明上述規定的管轄事件的屬性。(3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15385
統計:A(944),B(392),C(26),D(172),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用户評論

【用戶】五色幸運草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第 42 條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一日之額數。易服勞役不滿一日之零數,不算。易服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之標準折算,扣除勞役之日期。

【用戶】張峻瑋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 ,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 一年。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行政> 法務部 > 檢察目第 42 條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二個月內完納。期滿而不完納者,強制執行。其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但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者,得許期滿後一年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依前項規定應強制執行者,如已查明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時,得逕予易服勞役。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一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一年之日數...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33.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下列何期限內完納? (A)兩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四個月內 (D)六個月內修改成為33. 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下列何期限內完納? (A)兩個月內 (B)三個月內 (C)四個月內 (D)六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