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豆】評論
依植根法律網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海上由海巡隊成立緊急應變中心負責應變,海岸部分由岸巡總隊配合主管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中心應變。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內政部(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本署(海上)負責應變。海上部分由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成立緊急應變中心負責應變,發生地海巡隊應即展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作業;海岸及各港區域部分由本署地區巡防局(總局)配合主管機關成立之緊急應變中心應變,發生地岸巡總隊應即配合主管機關展開現場緊急應變中心作業。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中央緊急應變中心應變。本署編組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事件緊急應變小組為應變作為。海洋巡防總局及發生地海巡隊應即展開緊急應變中心作業;海岸巡防總局及發生地巡防局、總隊應即配合主管機關展開緊急應變中心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