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effmark1213】評論
師資培育法第 9 條各大學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學生,其入學資格及修業年限,依大學法之規定。設有師資培育中心之大學,得甄選大學二年級以上及碩、博士班在校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師資培育之大學,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招收大學畢業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至少一年,並另加教育實習課程半年。前三項學生修畢規定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教師法第 7 條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Kiki Chen】評論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教師法第7條複檢工作之實施,得授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成立縣市教師複檢委員會辦理。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得申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資格之複檢:一、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二、教育實習一年成績及格者。教師合格證書由教育部統一頒發。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師資培育法:nnnnnnnnnnnnnnnnnnnnnnn 第 10 條n n n n 教師資格檢定,依下列規定辦理:n 一、教師資格考試:依其類科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者,始得參加。n 二、教育實習:通過教師資格考試者,始得向師資培育之大學申請修習包括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研習活動之半年全時教n 育實習。n 前項第一款教師資格考試,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