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6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對於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候選人得接受外國團體、法人和個人之競選經費之捐贈(B)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未訂定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C)候選人不得接受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競選經費之捐助(D)候選人得以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修改成為16 政治獻金法中對於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候選人得接受外國團體、法人和個人之競選經費之捐贈(B)中央選舉委員會並未訂定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C)候選人不得接受公營事業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競選經費之捐助(D)候選人得以無息、有息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方式募集競選經費
【用戶】Claire Lee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37 條(刪除)第 38 條同一組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訂定,並於發布選舉公告之日同時公告之。前項競選經費最高金額,應以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百分之七十,乘以基本金額新臺幣二十元所得數額,加上新臺幣一億元之和。競選經費最高金額計算有未滿新臺幣一千元之尾數時,其尾數以新臺幣一千元計算之。第二項所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口總數,係指投票之月前第六個月月底戶籍統計之人口總數。第 39 條(刪除)第 40 條自選舉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後三十日內,同一組候選人所支付與競選活動有關之競選經費,於第三十八條規定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內,減除接受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合併作為當年度列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