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下列何者非股東提案權行使的限制?
(A))股東提案以一項為限
(B))股東所提議案不得超過300字
(C))股東持股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
(D))股東提案後應親自出席股東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96613
統計:A(20),B(89),C(34),D(473),E(0)

用户評論

Yan】評論

第 172-1 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超過三百字者,該提案不予列入議案;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案討論。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者。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者。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林信昌】評論

股東持股須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