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題組】 ⑷綜合式保險單(Comprehensive Policy)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5731
統計:A(20),B(44),C(25),D(63),E(0)

用户評論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題目:19.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A) 保險公司對於現金價值或保單借款,可以有六個月的遲延給付期間(B) 戰爭除外有兩種條款,一屬於狀態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在軍事服務期間,保險人不頇賠償,不論死因為何(C) 健康保險大部份有規定於最初的兩個保單年度內,對於既往症所致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1) A、B正確(2) B、C正確(3) C、D正確(4) A、B、C均正確修改成為19. 以下敘述何者正確?(1) 保險公司對於現金價值或保單借款,必須於 10 天內給付可貸款金額(2) 戰爭除外有兩種條款,一屬於狀態型,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在軍事服務期間,保險人不頇賠償,不論死因為何(3) 健康保險大部份有規定於最初的兩個保單年度內,對於既往症所致的損失,不負賠償責任(A) 1、2正確(B) 2、3正確(C) 1、3正確(D) 1、2、3均正確

【用戶】Buscle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保險法第120條(保險金額之質借)  保險費付足一年以上者,要保人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保險人借款。   保險人於接到要保人之借款通知後,得於一個月以內之期間,貸給可得質借之金額。   以保險契約為質之借款,保險人應於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要保人未於該超過之日前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停止。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用戶】【站僕】摩檸Morning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