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國】評論
考選部公佈答案為D
【Rainini】評論
(A)保險法第23條第1項n保險法第23條第1項: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nn(B)保險法第24條第1項n保險法第24條(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n第1項: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第51條第2項: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第2項: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第51條第3項: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