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產壽險皆適用(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D)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A)產壽險皆適用 錯,人身保險併無代位權之適用,因代位權之客體限於財產權(1.一身專屬性2.人身無價,不會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問題)(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錯,代位權請求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後段)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行...

【評論主題】4 保證保險所承保之範圍,為受僱人之:(A)侵權行為對第三人之責任 (B)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C)疏忽行為之損失 (D)無故曠職之損失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95-1條: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1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監察人須有幾人以上?(A)二人(B)三人(C)五人(D)七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2 兼有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得選擇申領幾項執業證書?(A)僅得擇一申領 (B)僅得擇二申領(C)三項均得申領 (D)選擇其中一項為主,另一項為副申領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立法理由: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及功能均不相同,為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兼具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產壽險皆適用(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D)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A)產壽險皆適用 錯,人身保險併無代位權之適用,因代位權之客體限於財產權(1.一身專屬性2.人身無價,不會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問題)(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錯,代位權請求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後段)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行...

【評論主題】4 保證保險所承保之範圍,為受僱人之:(A)侵權行為對第三人之責任 (B)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C)疏忽行為之損失 (D)無故曠職之損失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95-1條: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1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監察人須有幾人以上?(A)二人(B)三人(C)五人(D)七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32 兼有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得選擇申領幾項執業證書?(A)僅得擇一申領 (B)僅得擇二申領(C)三項均得申領 (D)選擇其中一項為主,另一項為副申領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立法理由: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及功能均不相同,為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兼具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產壽險皆適用(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D)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A)產壽險皆適用 錯,人身保險併無代位權之適用,因代位權之客體限於財產權(1.一身專屬性2.人身無價,不會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問題)(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錯,代位權請求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後段)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行...

【評論主題】86有關復效之規定,以下何者為非(A)保險契約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自停止效力之日起不得低於 2 年(B)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 6 個月內清償保險費,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評論內容】第116條 (保費未付之效果)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險費經催告後,應於保險人營業所交付之。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保險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到前...

【評論主題】31 下列那一種情形,會導致保險契約無效?(A)要保人違背特約條款 (B)保險金額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契約,係由當事人一方之詐欺而訂立 (C)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 (D)違反保險事故發生

【評論內容】

(A)保險法第68條第1項: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ps:特約條款之意義:當事人於基本條款外承認履行特種義務(保險法第66條)(B)保險法第7條→得解除(c)保險法第51條(D)保險法第63條→對於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應負賠償責任。

【評論主題】18 有關保險費的返還規定,下列何者錯誤?(A)善意複保險時須比例返還(B)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無須返還(C)保險人破產時須返還(D)要保人違反告知義務時須返還

【評論內容】

(A)保險法第23條第1項n保險法第23條第1項: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nn(B)保險法第24條第1項n保險法第24條(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n第1項: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第51條第2項: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第2項: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其已收受者,應返還之。 (第51條第3項: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

【評論主題】4 保證保險所承保之範圍,為受僱人之:(A)侵權行為對第三人之責任 (B)不誠實行為所致之損失(C)疏忽行為之損失 (D)無故曠職之損失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95-1條:保證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因其受僱人之不誠實行為或其債務人之不履行債務所致損失,負賠償之責。

【評論主題】12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監察人須有幾人以上?(A)二人(B)三人(C)五人(D)七人

【評論內容】

公司法第216條第2項: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評論主題】80.支票上大寫金額已記載但小寫金額處空白未填,其處理方式為何?(A)應予退票 (B)仍得依大寫金額付款(C)請持票人填入 (D)應請持票人攜回要求發票人填入

【評論內容】

票據法第7條:票據上記載金額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A)(D)號碼非法定記載事項,故欠缺或有誤都不影響票據效力(C)持票人若自行填入,則有變造疑慮

【評論主題】32 兼有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或公證人資格者,得選擇申領幾項執業證書?(A)僅得擇一申領 (B)僅得擇二申領(C)三項均得申領 (D)選擇其中一項為主,另一項為副申領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165條第2項:兼有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立法理由:二、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角色及功能均不相同,為避免角色混淆或利益衝突,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兼具有該等資格者,僅得擇一申領執業證照。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產壽險皆適用(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D)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A)產壽險皆適用 錯,人身保險併無代位權之適用,因代位權之客體限於財產權(1.一身專屬性2.人身無價,不會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問題)(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錯,代位權請求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後段)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行...

【評論主題】6 下列關於保險代位權之敘述,何者正確?(A)產壽險皆適用(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D)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

【評論內容】

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2項: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A)產壽險皆適用 錯,人身保險併無代位權之適用,因代位權之客體限於財產權(1.一身專屬性2.人身無價,不會有被保險人不當得利之問題)(B)代位權所得請求之數額為被保險人因第三人所受之損失數額 →錯,代位權請求之數額,以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後段)

(C)保險人於理賠之前後皆可行使代位權 →錯,理賠後始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