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下列有關憲法之人事連任規定,何者錯誤?
(A)總統、副總統連選得連任一次
(B)立法委員無連任限制
(C)自民國 92 年起任命之司法院大法官均不得連任
(D)監察委員不得連任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9877
統計:A(5),B(103),C(121),D(909),E(0)

用户評論

【用戶】mermaid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 93 條監察委員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

【用戶】國道警察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不要小看出題的那些老頭,所以監委到底可否連任啊??

【用戶】相信自己一定可以(地特四等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可是憲增也沒有提到不得連任阿

【用戶】Axiang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可以連任啊只不過一屆就六年,連任就十二年了,通常就連任一次,十二年很長的!!康寧祥先生就連任過第二、三屆監委黃煌雄先生為第三、第四屆監委目前第五屆特色是除了五院裡首位女性院長(張博雅女士)外,還有9位女性;破了監察委員女性人數歷史紀錄。其中高鳳仙(女)、尹祚芊(女)兩位女士也是上屆連任的。資料來源 : 維基、監察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