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得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其實施程序為:
(A)僅對行政院院長提出,其他部會首長不受不信任案之影響
(B)不信任案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連署提出
(C)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不但是對人,也是對政策的不同意,故以秘密投票表決
(D)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得通過不信任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87968
統計:A(67),B(139),C(9),D(799),E(0)

用户評論

玟樺】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May】評論

比較一下行政院長不信任: 1/3連署、全體1/2贊成(記名投票)立法院院會議案: 1/3開議、出席1/2決議同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