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玟樺】評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May】評論
比較一下行政院長不信任: 1/3連署、全體1/2贊成(記名投票)立法院院會議案: 1/3開議、出席1/2決議同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