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司法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認為刑法第 239 條對通姦行為之處罰並不違憲,並以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的通姦行為,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那一機關衡酌定之?
(A)立法機關
(B)行政機關
(C)司法機關
(D)監察機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78448
統計:A(1707),B(40),C(999),D(7),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婚姻關係存續中,配偶之一方與第三人間之性行為應為如何之限制,以及違反此項限制,應否以罪刑相加,各國國情不同,應由「立法機關」衡酌定之。刑法第...

【用戶】An Chi Wu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立法機關就當前對夫妻忠誠義務所為評價於無違社會一般人通念,而人民遵守此項義務規範亦非不可期待之情況下,自得以刑罰手段達到預防通姦、維繫婚姻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