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向乙購買公寓一棟,由雙方自行簽約,並前往台北地方法院將契約公證在案,於買賣讓渡契約書中第 5 條規定:「房屋及土地價款新臺幣 3,500 萬圓整,其原設定之抵押權新臺幣 1,000 萬圓整,由買方甲承受」。乙方依約向甲要求給付 3,500 萬圓整,認為抵押權係額外給付。甲則認為其依約僅需支付現金 2,500 萬圓整,餘款係以抵押權抵充。試析其法律關係﹖(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43137
統計:A(35),B(29),C(344),D(0),E(0)

用户評論

【用戶】Jing Chen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國有財產法 第 22 條       財政部應設國有財產總帳,就各管理機關所送資料整理、分類、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