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傅】評論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 【公布日期】101.01.11 【公布機關】教育部 第六章 第34條
【陳靴靴】評論
應該為B 每一學年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魚】評論
名 稱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第 34 條 私立幼兒園應於進用園長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於進用其他教保服務人員、學前特殊教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廚工、幼童專用車駕駛及職員後三十日內,將其資格資料及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前項幼兒園應檢具之資格資料,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規定。幼兒園每學年應將全園教職員工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