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3.關於票據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匯票承兌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B)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C)對支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D)見票即付之本票,對本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74359
統計:A(19),B(10),C(74),D(34),E(0)

用户評論

Bboy2piece】評論

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Chenyen Yeh】評論

見票即付性質票據之追索權時效計算,本票與支票之執票人對發票人皆是從發票日起算,但匯票發票人是以提示日起算(視同有期限之到期日)。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票據追索權時效,見票即付票據皆是以提示日起算(視同有期限之到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