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boy2piece】點評問題和點評內容

【評論主題】66.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三條,所稱之特定犯罪,包括最輕本刑多久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A)一年(B)三年 (C)五年 (D)六個月

【評論內容】第 3 條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 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 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三、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之罪。四、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五、商標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之罪。六、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七條之罪。七、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 罪。八、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第八十九條、第九 十一條...

【評論主題】57.下列何人為保付支票之保付人?(A)發票人(B)背書人 (C)付款人 (D)被背書人

【評論內容】

支票一經(EX.銀行)保付,付款責任就由保付人(付款人)承擔,發票人和背書人等均不再負責任。

【評論主題】53.關於票據付款請求權時效消滅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對匯票承兌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B)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C)對支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

【評論內容】

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評論主題】50.於票據上付款委託附記條件者,其效力為何?(A)票據有效(B)票據有效,僅該附記條件無效(C)票據無效 (D)應視委託人本意決定之

【評論內容】

委託證券:匯票及支票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無條件支付之委託。第 12 條

票據上記載本法所不規定之事項者,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評論主題】41.依銀行法之規定,銀行虧損逾資本多少比例,該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A)二分之一(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二

【評論內容】第64條銀行虧損逾資本三分之一者,其董事或監察人應即申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銀行,應於三個月內,限期命其補足資本;逾期未經補足資本者,應派員接管或勒令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