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小米】評論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3號中提到,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到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
【Zone-Ru Jhuan】評論
第 66 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第 67 條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車禍處理達人】評論
感謝2樓提供93號大法官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