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78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法規廢止之原因?
(A)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
(B)法官不予適用
(C)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
(D)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90533
統計:A(4),B(301),C(3),D(9),E(0)

用户評論

諾心】評論

第 2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一、基於政策或事實之需要,有增減內容之必要者。二、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而應配合修正者。三、規定之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已裁併或變更者。四、同一事項規定於二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法規修正之程序,準用本法有關法規制定之規定。第 21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廢止之:一、機關裁併,有關法規無保留之必要者。二、法規規定之事項已執行完畢,或因情勢變遷,無繼續施行之必要者。三、法規因有關法規之廢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據,而無單獨施行之必要者。四、同一事項已定有新法規,並公布或發布施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