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Jane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審計法 第 20 條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審計機關應查詢之,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審計機關對各機關不負責答復,或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