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18依憲法規定,總統有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其中何者具有消滅罪刑之作用?
(A)復權
(B)減刑
(C)特赦
(D)大赦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67308
統計:A(9),B(11),C(53),D(118),E(0)

用户評論

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評論

2F小白 高二上 (2017/04/11) 1 根據憲法第四十條和赦免法規定,「大赦」和「特赦」均屬總統專屬的赦免權。 但我國行憲後未有總統行使大赦,因此為特別費或國務費案行使大赦的可能性很低。 大赦是指總統針對全國性的特定罪行行使赦免權,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立院議決後,再交由主管機關法務部研議、執行。 大赦特別之處,依赦免法第二條規定,不僅使罪行宣告無效,罪行在法律上完全消滅,若未受罪刑宣告者,其追訴權消滅,如再犯不構成累犯。 簡言之,被大赦者,其罪(罪名)及刑(刑度)全部免除,依刑事訴訟法第兩百五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偵查中案件,如特別費等案,將宣告不起訴處分,若施行大赦後才告發的案件,亦不起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