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6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補償請求權時效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
(A)以未經請求補償論
(B)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C)暫時停止其補償
(D)不影響時效之進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08397
統計:A(19),B(714),C(1),D(36),E(0)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寄件人或收件人,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Grace Huang】評論

法規名稱: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2 月 05 日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本法 107.12.05   修正之第 4、6、14、19、29、31、40  條條文、增訂之第 5-1、6-1 條條文及刪除之第 30、46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第 34 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