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ia Wang】評論
天哪~訴訟打輸還要付錢....
【simonlinhhh】評論
勝者為王,敗者為寇
【@@】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98條: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第198條:行政法院受理撤銷訴訟,發現原處分或決定雖屬違法,但其撤銷或變更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原處分或決定之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時,得駁回原告之訴
【derek801204】評論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規定,進行行政訴訟之必要費用,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