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甲、乙、丙三人欲殺 A,卻無法得知 A 的行蹤。長期與 A 的親戚熟識的丙之友人丁,知道甲、乙、丙三人要殺 A,而在得知 A 的行蹤後,將該訊息告訴了丙。丙又將 A 的詳細行蹤告訴甲、乙,並約好某日共同到 A 的住處殺 A。當天,丙心裡感到害怕而未依約到 A 的住處,也不接甲、乙的電話。甲、乙擔心日後無法掌握 A的行蹤,因此不等到丙前來就將 A 殺死。試問甲、乙、丙、丁的行為應如何論處?(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20139
統計:A(4),B(8),C(265),D(1),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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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院組織法 第84條 (開庭場所席位設置及法庭秩序)法庭開庭,於法院內為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法院內開庭時,在法庭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及依法執行職務之人、訴訟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均應設置席位;其席位布置,應依當事人平等之原則為之。除參與審判之法官或經審判長許可者外,在庭之人陳述時,起立,陳述後復坐。審判長蒞庭及宣示判決時,在庭之人均應起立。法庭席位布置及旁聽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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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庭旁聽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二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