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阿成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3 條
【用戶】石光機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用戶】eurekahsutw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各類所得扣繳標準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