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 依照我國釋憲實務,關於土地徵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徵收之目的必須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
(B)徵收對於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構成財產權之特別犧牲
(C)徵收是否給予補償,為立法之裁量空間
(D)徵收之補償方式,立法者享有一定之形成自由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8
統計:A(0),B(0),C(8),D(2),E(0)

用户評論

Jk】評論

釋字579平均地權條例以所有人之徵收價定額補償承租人規定違憲?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國家因(A)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B)對被徵收財產之權利人而言,係為公共利益所受之特別犧牲,國家應給予合理之補償,且補償與損失必須相當。國家依法徵收土地時,對該土地之所有權人及該土地之其他財產權人均應予以合理補償,惟其(C)補償方式,立法機關有一定之自由形成空間。 

鵋韹麀】評論

這題我有疑問,選項A說「徵收之目的必須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可是...台灣高鐵就是為了私用啊,所以之前有題目說「徵收的目的必須為公用」是錯的。但為什麼到了這裡變成對的???台灣高鐵具有公益??

Angellai Lai】評論

樓上是不是記錯了你說有題目說 「徵收的目的必須為公用」是錯的  是哪裡的題目土地徵收條例  第3條  國家因公益需要,興辦下列各款事業,得徵收私有土地;徵收之範圍,應以其事業所必須者為限:   一、國防事業。   二、交通事業。   三、公用事業。   四、水利事業。   五、公共衛生及環境保護事業。   六、政府機關、地方自治機關及其他公共建築。   七、教育、學術及文化事業。   八、社會福利事業。   九、國營事業。   十、其他依法得徵收土地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