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下列何種情形之判決,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A)小額訴訟事件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B)命給付之金額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C)本於被告認諾而為之判決
(D)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為之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68966
統計:A(9),B(97),C(10),D(16),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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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89條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判決)下列各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一、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二、(刪除)三、就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四、(刪除)五、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計算前項第五款價額,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第一項第五款之金額或價額,準用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七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