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昱辰】評論
行訴法第183條第一項規定,除"撤銷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行政法院認有維護公益之必要者,應於四個月內續行訴訟。第二項規定,前向合意(停止),應由兩造向受訴行政法院陳明。第三項(不變期間)
【玄宗道威】評論
法律修改囉!答案多個E選項"均可"...感謝...
【朱朱】評論
請問什麼時候修法的啊,我課本還寫撤銷訴訟而課本是2016出的版本QQ
【teddy.21714】評論
行政訴訟法183條:當事人得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於公益維護有礙者,不在此限。--只要有妨礙公益之虞,皆不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行政法院認為兩造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有礙於公益者,應於兩造陳明後,一個月內裁定續行訴訟程序--不變期間前項裁定不可以聲明不服不變期間不會因為兩造合意停止而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