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ung Han Lee】評論
考試委員任期6年
【Ching-Jung Ya】評論
考試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制定公布全文十九條 •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令修正公布全文二十一條 •中華民國三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十九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六月十九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七月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並刪除第十三條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八十九條制定之。 第二條 考試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對各機關執行有關考銓業務並有監督之權。 第三條 考試院考試委員之名額,定為十九人。 第四條 考試委員應具有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