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愛婷】評論
1200/4+150+50=600
【林裕唐】評論
第160條第7款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其收容人員人數,為下列各款合計之數額:一、從業員工數。 二、病房內病床數。 三、各候診室之樓地板面積和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四、醫院等場所育嬰室之嬰兒,應列為收容人員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