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uand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用戶】Allison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B選項),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