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下列有關行政執行法上「怠金」之說明,何者錯誤?
(A)怠金為一種間接強制之方法
(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
(C)執行機關得因必要,連續處以怠金
(D)怠金逾期未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2 章之規定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35484
統計:A(71),B(2590),C(147),D(292),E(0)

用户評論

【用戶】chuandi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用戶】Allison Che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B選項),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用戶】RUEI

【年級】小二上

【評論內容】(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行為義務--拆除違建之義務、營業登記之義務不行為之義務--被勒令歇業仍從事之、禁止駕駛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