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andi】評論
第 30 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怠金。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Allison Chen】評論
行政執行法第27條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B選項),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RUEI】評論
(B)怠金僅適用於不行為義務之執行--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行為義務--拆除違建之義務、營業登記之義務不行為之義務--被勒令歇業仍從事之、禁止駕駛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