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7.依票據法規定,若支票之發票地在上海,付款地在台灣,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
(A)五日
(B)七日
(C)十五日
(D)二個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97436
統計:A(0),B(1),C(2),D(35),E(0)

用户評論

【用戶】我阿但我不賣鑽石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 130 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 (市) 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2.支票發票地為台中縣,付款地為台東縣,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內為付款提示? 答案是(B)七日 (86富邦銀) 為什麼台中縣和台東縣會是在"同一省(市)區內"?3.發票地在台南縣,付款地在基隆市,支票執票人應於發票日後多久內為付款提示? 答案是(A)七日 (86富邦銀)4.假設支票發票地在高雄市,付款地在台中市(或台南市),則支票之執票人應於發 票日後幾天內,為付款之提示? 答案是(D)十五日內 (97高考(法制)、97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