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dwardchu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5 條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調處:由調處委員會依調解程序先行調解,促成雙方和解,如雙方無法和解,則調處委員會可依專業或法令規定做成調處決議,促成雙方依調處決議和解。通常調處決議不具約束力,僅供法院參考而已。
【用戶】jiajia950410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85條:保障事件審理中,保訓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指定副主任委員或委員一人至三人,進行調處。前項調處,於多數人共同提起之保障事件,其代表人非徵得全體復審人或再申訴人之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用戶】jennifer91016
【年級】
【評論內容】整理:1.影響身份上的變動、侵害權利程序: 調解-復審-再審議-行政訴訟2.對於機關之管理措施、工作條件不當程序: 申訴-再申訴-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