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林小朱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行政機關於颱風期間課予服從管制出入之義務,其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山區人民),應屬對人之一般處分。(B)行政機關將獎助金匯入某公司帳戶之行為,僅在履行因核定所發生之公法給付義務,不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故非行政處分,而僅是事實行為。(C)行政機關在颱風期間勸阻人民進行海邊垂釣之行為,並未課予人民任何義務,故非行政處分,而僅是事實行為。(D)行政機關將生活補助費發送給低收入戶之行為,僅在履行因核定所發生之公法給付義務,不發生新的權利義務關係,故非行政處分,而僅是事實行為。